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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資委頒布實施《中央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4-08-12

            為切實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1號)的附件六《中央企業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降分降級處理細則》進行了修訂,名稱修改為《中央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近日,《實施細則》正式頒布實施。

            一、《實施細則》的基本原則

            一是依法依規原則。國資委根據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調查認定的性質、級別、責任等,在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時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是從嚴處罰原則。進一步加大對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降級、扣分處理力度,督促企業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三是分類分責原則。根據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風險程度將企業分為三類進行安全生產監管。事故責任分為主要責任和非主要責任:主要責任是指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承擔主體責任;非主要責任是指間接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監管責任、次要責任或一定責任等。

            二、《實施細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從嚴制定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扣分和降級標準。進一步嚴格安全生產考核,加大了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扣分力度。對瞞報事故和事故級別、起數超過規定的中央企業,在業績考核中給予降級處理;

            二是加大了對重復發生事故的處罰力度。對一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同類事故在同一區域同一企業重復發生的,按照同類事故扣分標準上限進行連續扣分。

            三是對生產作業過程中應預見的風險,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在地質災害、自然災害中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在非生產作業環節發生責任事故的企業,參照同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處理。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火災、公共安全等事件的企業,參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進行處理。

            四是對組織機構不健全、不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同類事故上限進行處理。

            五是要求中央企業要制定完善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考核相關制度,將安全生產考核與企業負責人年薪、企業年度薪酬總額掛鉤。

            三、《實施細則》修訂的意義

            《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督促中央企業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意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自覺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堅決遏制和防范事故發生,促進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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